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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6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60号
原告:吴**,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惠州大亚湾,身份证号码:35062819891023**。
被告:邱**,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44252119700429**。
被告:蒙**,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50409**。
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诉被告丘**、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海仁、徐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6月18日下午,邱**叫蒙**砸坏原告位于**商行的私家车。6月19日凌晨1时许,蒙**携带一把“羊角锤”到**商行左侧空地,将原告的一车日产骊威小汽车的左侧和右侧尾灯砸坏,两被告现已经大亚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了刑罚,原告车辆损失费经公安机关鉴定为1692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692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邱**、蒙**于民事调解书生效当日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692元;
二、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邱**、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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