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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2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25号



原告:盛**,男,汉族,1980年7月17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身份证号码:4306821980071**。
委托代理人:盛**,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身份证号码:4306821973100*。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欧阳**,男,汉族,1983年5月25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2108719830525**。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盛**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海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2.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定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查:2013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花园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预购其公司开发的**花园第11幢一单元2004号房。认购书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后原告发现自身条件未能以首付三成的条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支付购房款,原告与被告协商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被告对此不同意,为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于2013年2月24日签订的**花园认购书;
二、被告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盛**人民币2万元;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关于本案的法律权利义务终止,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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