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身份证号码:421102198210043**。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