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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8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87号
原告:吴**,女,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所: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432503197811042**。
委托代理人:廖**、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女,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住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l30219770407**。系粤LYZ**号小轿车驾驶人。
被告:朱**,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441821195112190**,系粤LYZ**号小轿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朱**,是被告朱**女儿,本案共同被告。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惠州市麦地东路。
负责人: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138119810819**。
原告吴**诉被告朱**、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2年7月2日9时许,被告朱**驾驶粤LYZ**号小型轿车在大亚湾惠民广场东北侧十字路口,与原告丈夫吴**驾驶载着原告的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朱**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原告住院治疗28天,产生医药费31778元,并留下十级伤残和需后续治疗。另朱**车辆粤LYZ**号在被告**保险惠州公司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现请求判决各被告承担总费用60%的损失136496元。
各被告对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吴**赔偿各项费用共11.8万元,该笔赔偿款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帐号:622848113503718**,户名:吴**。
二、被告朱**向原告垫付的费用1万元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赔付给朱**;被告朱**垫付的医疗费与修车费,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原告及吴**追偿责任。
三、本协议签订后,本次交通事故所有权利义务终结。
四、案件受理费591元由原告承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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