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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9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9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女,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身份证号码:44130119890316**。系公司员工。
被告:高**,男,汉族,1969年03月04日出生,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身份证号码:5224251969030**。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439元,本院退回原告219.5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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