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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64号
原告:刘**,男,汉族,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0126**。
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梁**。
委托代理人:邹**,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身份证号码:440106198102160**,系该公司客户部经理。
原告刘**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2011年8月26日购买被告开发的**园3栋一单元402号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产于2011年9月29日在惠州大亚湾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产预登惠州字第30002**号。后原告因自身经济原因,向被告提出解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园的3栋一单元402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产预登惠州字第30002**号);2.被告退回原告所交房款55798元;3.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没有异议,同意解除合同。
经查:2011年8月26日,原告刘**与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预购其开发的**园3栋一单元402号房,该房建筑面积共65.98平方米,合同总价款357612元,原告需在2011年8月26日支付首期款87612元,余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刘**向被告支付首期购房款55798元,并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财富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涉案房产于2011年9月26日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产预登惠州字第30002**号),并于2011年11月17日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原告因自身经济原因向被告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遂向本院起诉,主张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于2011年12月12日取得涉案房产的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惠湾房预许字[2010]第069号。2013年4月9日,原告提前银行按揭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与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1年8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注销该房的预告登记(预售登记号:10D7**,预告登记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号);
二、原告刘**与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共同向大亚湾房产管理局办理注销备案登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刘**负担;
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退回已付购房款55798元。
本案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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