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员工。
被告:汲**,女,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身份证号码:23030319570702**。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连楚宇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