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12号(2)
一、原告封**与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9日签订的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11C40**号、11C42**号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亚湾区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两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11C40**号、11C42**号,房号分别为:**园第4幢12层07号房、第5幢15层04号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合同备案登记。
案件受理费6205元,由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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