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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 陆**,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5212719660718**。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平。
法定代表人:郭**。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1382元由原告陆**负担。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徐 黎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〇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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