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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3号



原告:罗**,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身份证号:44252819700924**。
法定代理人:钟**,女,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身份证号码:44252819690703**。
委托代理人:廖**、杨培,均为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男,汉族,1957年3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身份证号码:44142219570308**。系粤LB**号小型客车驾驶员及车主。
委托代理人:黄**,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潼湖镇,身份证号码:44138119780803**。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惠州市河南岸。是粤LB**号小型客车投保公司。
负责人:王**,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南漳县,身份证号码:42062419880308**。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原告罗**诉被告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惠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审判员钟新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会东、代理审判员古朝晖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2年2月17日0时35分,被告黄**驾驶粤LB**号车从霞涌往澳头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区黄鱼涌红绿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原告罗**驾驶从深圳往霞涌方向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受伤的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罗**不承担事故责任。罗**受伤后被送往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9天。粤LB**号小型客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122000元,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20万元。事故至今,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故而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依法判决由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20万元,共计322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下述费用:医疗费3l14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1950元、护理费4680元、误工费21416元、伤残赔偿金107589.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176.26元、鉴定费448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前述9项共计人民币207395.28元。其中被告方已支付医疗费3l144.5元,原告实际诉请为:176250.78元。二、依法判决由被告黄**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0时35分,被告黄**驾驶粤LB**号车从霞涌往澳头方向行驶,途经大亚湾区黄鱼涌红绿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原告罗**驾驶从深圳往霞涌方向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罗**受伤的交通事故。大亚湾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罗**不承担事故责任。罗**受伤后被送往惠阳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39天。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黄**垫付了原告的医疗费21144.5元。被告黄**另行向原告支付了生活费1300元。原告的伤情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被告黄**驾驶的粤LB**号车在被告**保险惠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罗**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34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罗**;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白云支行;账号:44233600460035**。
二、原告罗**在收到上述款项之后三日内向被告黄**返还垫付生活费用1000元(实际垫付金额为1300元,双方确认由原告向被告黄**返还10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三、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黄**垫付的医疗费为21144.5元,该款由被告黄**另行向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原告罗**应当协助被告黄**向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提供理赔需要的相关资料。
四、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不得再因本次交通事故向二被告主张任何其他赔偿权利。被告黄**也不得要求原告返还任何垫付费用。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1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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