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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曾**,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24197408**。
委托代理人:皮**,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曾**于2013年4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30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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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李海仁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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