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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三初字第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三初字第8号
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被告:谭**,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40883197703202**。
委托代理人:吴**,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430523197207188**。系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助理。
被告:梁**,男,1946年8月9日出生,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A5754**(*),系香港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定于2013年4月2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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