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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 廖**,女,汉族,1947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身份证号码:4304071947121**。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廖**负担。




审 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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