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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3号
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法人注册号:44011500001**。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澳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018**。
法定代表人: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广东**(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广东**(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063**。
法定代表人:林**。
委托代理人: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7.5元,由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235元,予以退回1617.5元。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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