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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87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20**。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江**,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101**。
法定代表人:杨**。
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1010**。
法定代表人:郭**。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大亚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大亚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1800元,予以退回40900元。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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