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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珠海**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7079579**。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2501197404020**。
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响水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400023**。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湘潭县,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12242**,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分3次向原告订购了一批货物磨刷轮及吸水海绵轮,货物总价值为37900元,付款条件为月结60天。原告按照被告采购订单要求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付款期过去大半年了,被告并未按照采购订单规定的时间付款。期间,原告多次打电话和发催款函给被告,被告均没有理会原告方的要求。原告在多次追讨货款未果的前提下,为保障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货款37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84.50元(37900*6%/12*11);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认为所欠货款只有31500元,原告同意按被告所认可欠款数额进行主张。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共计31900元。被告按以下期限将货款及案件受理费支付给原告:2103年5月31日前支付15950元;同年6月30日前支付1595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原告4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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