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8号(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116元,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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