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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1号



原告:陈**,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001101**。
被告:曾**,男,汉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惠州市大亚湾区霞涌,身份证号码:441301197712092**。
原告陈**诉被告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日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变更被告抚养的女儿曾**归原告抚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查:2000年4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曾**、儿子曾**。2008年10月7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子女均归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婚生女儿曾**变更由原告陈**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自行负担。
二、案件受理人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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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曾日华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媚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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