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少民初字第5号
原告:曾**,男,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南澳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女,汉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8702200**。
委托代理人: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曾**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黎、李海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曾**、詹**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互见了双方的家长,但双方家长都不喜欢对方,不支持原、被告在一起,因双方属性相冲,按照农村地区来说是不允许在一起的。2010年3月份,因被告怀孕,原告努力做好双方家长的工作,与被告于2010年5月份在惠州市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31日生育儿子曾**。原、被告在登记结婚的前后经常为一些事情吵架,被告性格变得较暴躁,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在吵闹中辱骂原告,感情逐渐出现裂缝。被告也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拿原告的手机查阅信息及电话,偷拿原告的银行卡,对原告的猜疑心很重。原告为了维持家庭的完整一忍再忍,但被告非但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2011年6月份,被告拿走了原告钱包里面的几张银行卡夹在自己手机套里面,结果被人偷了,原告怕被告伤心并没有说被告,第二天晚上两人又因孩子的洗澡问题发生吵架,随后,被告抱着小孩离家出走到其父母家居住。原告此时去广州参与培训,在此期间,原告经常打电话给被告,但被告不接听。2011年7月份,原告培训回来后,立即到被告父母家接被告,但被告不理睬原告,原告又委托被告的哥哥打电话给被告,但被告不愿跟原告回去。原告父母也去劝说,但被告对原告父母的态度非常冷漠。此后,每次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都不接听,发信息都不回复。2011年9月份,原告再去接被告,未果,但被告趁原告上班时间不在,回来将租住房间里的东西搬走。原告很想挽救这个家庭,时刻想尽到做父亲、丈夫的责任,原告一次次打电话给被告、发信息给被告,被告都不予理睬,遭遇此家庭变故,对原告工作、心理造成极大的影响,常常夜不能寝。另,原告现有工作,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空闲时间去教育、指导孩子,而被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原告认为婚生子曾**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曾**由原告抚养,不需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分割下列共同财产:金项链两条、金手镯两对、结婚戒指一对、金戒指三个。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
被告李**辩称: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事实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有家庭暴力的倾向,常因家庭生活琐事殴打答辩人,答辩人为此曾经向深圳市福田区沙头派出所报案,后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和解。在照顾儿子及家庭生活方面,被答辩人用消极、迷信的方式对待,导致双方家庭争吵的产生。答辩人生育儿子后至2011年3月期间,一直居住在答辩人的父母家,2011年4月至7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外租房生活,但被答辩人的工资收入并不用于家庭开支,2011年7月家庭暴力时间后,答辩人带着儿子会父母家居住,并在父母经营的店里工作,每个月领取工资2500元。二、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曾**,被答辩人按月支付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儿子自2013年1月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190000元。答辩人有稳定的收入,父母也有能力帮助照顾。答辩人自2011年7月起在父母家居住期间,被答辩人从没有探望过儿子未支付儿子的生活费。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时,被答辩人购买的戒指一对及其亲属赠送的金项链一条,答辩人愿意退回。被答辩人自2011年7月份起的工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四、因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应向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出生医学证明、CT检查报告单、儿子曾**的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等、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申请书等,拟证明其辩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原告曾**与被告李**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31日生育儿子曾**。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缺乏沟通交流等原因,时有争吵。2011年7月,原告带着儿子曾**离开被告回到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12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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