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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5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6633088**。
法定代表人:邓**。
委托代理人: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10123**,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21197711200**,该公司职员。

被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组织机构代码:2144251**。
法定代表人:郑**。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9元,由原告惠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538元,予以退回1769元。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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