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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5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50号
原告:常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组织机构代码:5823020**。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052**。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提供劳务和技术,为被告在越南的锅炉进行安装与调试,被告支付工程款3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派员前往安装调试,经越南厂方及被告方的现场负责人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支付工程款9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现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l万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万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在大亚湾法院解冻被告账户时立即付清。原告收款账号:6228481135169102**,户名:高**,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澳头支行。
二、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5050元,退回2525元。
原、被告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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