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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4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广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72246478-X。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03**。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李**,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412726197106207**。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广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640元,予以退回320元。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李森洪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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