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组织机构代码:1330789**。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身份证号码:430103196707071**,该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惠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046**。
法定代表人: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郭**,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惠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浩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1月17日签订了一份客户订货合同,合同金额为27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泵产品,并约定了产品型号、规格、产品质量、产品验收、付款条件及期限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泵产品,运行正常,完全履行了原告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5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均遭被告拒绝,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5000元;2.被告自2011年11月18日始按合同第11.2条约定支付所欠货款的违约金20075元。(暂计算至2012年11月18日,共计365天,55000×l‰×365=20075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反诉称:
一、反诉被告诉求反诉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原告未支付剩余货款是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应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消防泵产品,已经违约在先。(二)反诉被告拒不履行产品维修、更换的义务,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三)在反诉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尽维修、更换义务的情况下,反诉原告未支付剩余货款是依法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二、对于反诉被告销售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由反诉被告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费用,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合法合理。(一)反诉被告作为消防泵的销售方,应对所销售的消防泵产品质量负责。消防泵作为消防系统的核心设备,其密封泄漏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消防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并已影响消防、安监部门对油库消防系统评价验收以及油库经营证照手续的办理。(二)如反诉被告拒不更换合格产品的,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退回货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反诉原告支付大部分货款的情况下,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交付不合格产品又拒不履行更换义务的行为,已经使得反诉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并造成反诉原告的厂区污染、消防系统无法正常使用、验收、油库执照难以申办等损失。
综上,反诉原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0年11月17日签订的《客户订货合同》;2.反诉被告立即退回原告已付的货款2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3291.4元(以反诉原告已支付货款22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1月25日起(即反诉原告支付货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退回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2年12月26日的违约金为23291.4元);3.本案本诉及反诉费用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经查明,2010年11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客户订货合同》(合同编号为**-SE-1011-14),合同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公司提供消防泵等泵产品,金额为人民币275000元,合同另对产品型号、规格、产品质量、交货方式、产品验收、付款条件及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公司于2011年1月6日向被告(反诉原告)**公司提供了相关的泵产品,被告(反诉原告)**公司支付了原告(反诉被告)**公司货款人民币220000元。后被告(反诉原告)**公司以原告(反诉被告)**公司提供的消防泵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对剩余货款人民币55000元不予支付。
2012年12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述诉求。2012年12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上述反诉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反诉原告)于2010年11月17日向原告(反诉被告)购买消防泵一批,目前尚有货款人民币55000元未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其中4台消防泵(型号XBD11/90-200×4)均采用填料式密封,双方经协商同意将该4台消防泵更换为机械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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