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4号(2)
二、原告(反诉被告)同意按包工包料包干的方式将上述4台消防泵的密封方式更换为机械式密封(零件包括:机械密封4套,机械密封套4个,机械压盖4只)。4台消防泵的更换总费用为人民币壹万元(含税)。该壹万元费用在消防泵更换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被告(反诉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
三、双方一致同意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未付货款人民币55000元转入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户托管(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户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4423 2801 0400 1062 2),该款项在消防泵更换完成后(以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售后服务单为依据)由法院直接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
四、原告(反诉被告)销售给被告(反诉原告)的上述4台消防泵在更换完成后,原告(反诉被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自更换完成之日起保修一年)。
五、原告(反诉被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放弃本案的反诉请求。
本案的本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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