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7号



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原告是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供应商。2010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按每立方米165元的单价向被告承建的惠州市大亚湾**园工地提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即加气砖,被告则按合同第六条约定进行结算:“(1)每月月末结算一次,结算时间周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月末止;(2)当月发生货款,下月5日之前付清货款的60%,剩余货款在工程停用砖后两个月内付清;(3)付款方式采用转帐支票的方式,转帐支票须写明收款单位全称: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此后,自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原告依约先后向被告提供了定量的加气砖,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至今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39200.65元。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39200.6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12年11月12日止为13316.86元,实际计算至被告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 《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结算对帐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具体数额;3、付款凭证,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付款情况.
被告**公司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辨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在2010年3月18日签订一份《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按每立方米165元的单价向被告承建的惠州市大亚湾**园工地提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即加气砖,其中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约定:“(1)每月月末结算一次,结算时间周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月末(30或31日)止;(2)当月发生货款,下月5日之前付清货款的60%,剩余货款在工程停用砖后两个月内付清;(3)付款方式采用转帐支票的方式,转帐支票须写明收款单位全称: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另对要求技术标准、供货地点、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验收方式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作出约定。自2010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6日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加气砖数量总共2540.61立方米,共计货款419200.65元,被告已付款共计280000元,仍欠原告货款139200.65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定量供应加气砖,但被告**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除已付部分款项,仍欠原告**公司货款139200.65元,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的起诉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200.65元及利息(从2011年6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350元,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