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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少民初字第22号(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向原告苏**、曾**、苏**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二、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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