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惠湾法民一初字第412号(2)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证明第二、三被告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第一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4、机动车保险单。证明粤LX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已在第三被告处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事实;5、惠阳区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计住院11天,后转上级医院治疗;6、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基本证明书及出院小结。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共计住院107天,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建议全休一个月,骨折愈合后返骨科拆除内固定;7、工作证明、工资单及宁波市**有限公司基本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证明原告自2010年8月起一直在宁波市**有限公司从事外协工作,其中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担任住**外协,每月固定月薪3000元;8、李**误工证明、身份证、工资单及汕头市澄海区**塑料制品厂基本信息查询资料。证明原告护理人员李**每月工资3300元左右,因原告受伤住院后一直请假护理误工的事实;9、惠中法医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两处伤残十级,另后续治疗费用共计捌仟捌佰(8800)元;10、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鉴定共计支出鉴定费2000元整;11、居住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受伤前已在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12、家庭情况证明表。证明原告被抚养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三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6没有异议;对证据7、8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以及购买社保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情况及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对证据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有异议,租赁合同是个人所签订的,合同没有备案登记,没有缴纳房屋水电的记录,且不能证明该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证据11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居住情况;对证据12有异议,原告提供户口本,且证明是手写的。被告二对原告的上述证据没有意见。
被告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医疗费票据82112元。2、借支生活费票据8600元。
原告和被告三均对被告二的证据没有异议,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16时许,被告一驾驶粤LX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粤BD**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从深圳方向经石化大道往西区方向行驶,途径石化大道龙山六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原告驾驶后载另案原告张**从比亚迪红绿灯方向往龙山一路方向直行的赣FOY**号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及张**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分析,以惠湾公交认字2O11第013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张**不负事故责任。同时交警还查明:粤LX0**号中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二,事发时该车已在被告三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医院及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共计住院118天,并一直由堂哥李**进行护理。自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建议全休壹个月,三个月内避免剧烈活动,骨折愈合后返骨科拆除内固定。原告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前,自2010年8月起一直在宁波市**有限公司从事外协工作,其中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担任驻**外协,每月固定月薪3000元。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10月13日期间,原告一直居住在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2012年9月8日,根据本院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以广互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6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左锁骨骨折致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构成x(拾)级伤残;原告胸部损伤致胸膜粘连,构成x(拾)级伤残,另后续治疗费共需捌仟捌佰(8800)元。原告因此次伤残等级鉴定和后续治疗费鉴定共计支出鉴定费用2000元。
另查,原告父亲李**,1940年9月17日生;母亲张**,1942年8月13日生;儿子李**,2001年12月11日生,一直由原告进行抚养。又查,被告二惠州市大亚湾**运输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82112元,借支给原告生活费8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一王**负担,但被告一王**属于被告二惠州市大亚湾**运输有限公司雇请的司机,王**的驾驶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履行职务导致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二惠州市大亚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但被告二在被告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原告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三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并在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由被告三承担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