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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20号(2)
被告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7298.8元及违约金70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负担承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125元,被告应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径付给原告125元,向本院缴纳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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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审 判 员 李海仁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议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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