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惠湾法民三初字第9号
原告:王**,女,(注:出生年月日),香港居民,地址:香港油塘,身份证号码:P4965**(*)。
委托代理人: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女,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诉被告**实业(惠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于2012年5月2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惠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律师、肖**律师及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宁**律师、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608(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大厦608号房产出售予原告,商品房基本情况为预售,房屋交房日期为2011年9月1日前。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及备案费等合共人民币224059元,同时因其香港人身份又在大亚湾公证处申请公正支付了公证费671.9元。2011年3月9日,原告又应被告要求支付了2635.2元作为维修资金。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能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根据合同第九条第(2)项的约定,被告在2011年9月1日起超过90日仍未能将合同项下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累计已付款1%要求违约金。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迟延交付房屋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注销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二、被告返还原告己付购房款、抵押登记费、合同备案费及本体维修金合计人民币226694元及利息43019.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5%的2倍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公证费672元;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66.94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公证书、收款收据及银行转账单及公证费发票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一、对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有异议,涉案房屋已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备案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3**号。同时涉案的专项维修基金都已以原告的名义交到银行,如果判令解除合同,原告应自行向银行申请退回维修基金,被告可予以协助;二、根据合同的第五条约定,在1月7日前支付50%,2011年1月21日付清全部房款,显然原告没有按时支付,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逾期在三十日内,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支付违约金,所以被告有权行使抗辩权,不予交付房屋。同时原告已经主张违约金,就不应该主张利息,如果判令解除,不应该支持利息。由于原告的违约导致房屋没有交付,在补充协议有明确约定,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预告登记证明及专项维修基金通知书用以证实其答辩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原告为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大厦第2幢608号房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5000元。次日,原告又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15000元。2010年11月10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作为出卖人的被告正式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公证处进行公证,原告缴纳公证费人民币671.9元。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前述房产,建筑面积为43.92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223979元,2010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23979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合同第九条关于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七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剩余的购房款人民币203979元及备案登记费人民币80元。2011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2635.2元,该款被告以王**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交纳。涉案房产于2011年7月28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备案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23**号。此后,被告一直未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迟延交房事实,要求被告解除合同,被告对此不同意,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本院提出诉讼,主张前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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