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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师所理人**园认购协议书.原告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秦**。
委托代理人:张**,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惠州市惠阳区,身份证号码:441321197501063**。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925元,本院退回原告462.5元。
(此页无正文)
审判 长 周 勇
审判 员 李海仁
审判 员 徐 黎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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