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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0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0号



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组织机构代码:6633088**。
法定代表人:邓**。
委托代理人:李**,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41322197410123**,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21197711200**,该公司职员。
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993842**。
法定代表人:邓**。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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