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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注册号:440306103877**。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企业注册号:441300400023**。
法定代表人: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受理费2614元,予以退回1307元。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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