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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7号
原告:**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组织机构代码:7604558**。
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身份证号码:452230197909294**,该公司职员。
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组织机构代码:7081994**。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材料(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的受理费1102元,予以退回551元。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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