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5号(2)
一、解除原告浙江**塑料胶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惠州市**眼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塑料胶板有限公司1860条塑料胶板(具体型号:F2A0347共计130条、F2A0346共计130条、F2A0348共计130条、F2A0349共计130条、F2A0351共计130条、FL5678共计130条、F1004中优300条、FFP2355共计390条、F2A0344共计130条、F2A0345共计130条、F3A0216共计130条)。
三、驳回原告浙江**塑料胶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1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18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130元。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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