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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9号



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企业注册号:441381000004**。
法定代表人:吴**。
委托代理人: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身份证号码:442521196402084**。
被告:陈**,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身份证号码:44130119680916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惠州**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浩龙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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