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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号




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响水河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1127**。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汕头市**总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湖溪,企业注册号:441300000027**。
法定代表人:黄**。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总公司惠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总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8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774元,予以退回2387元。








审 判 长 钟浩龙
审 判 员 朱会东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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