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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78号(3)
另查,2012年6月间,被告一杨**又支付原告**大亚湾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2642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确认,被告一扣除已支付购车款后仍欠原告购车款人民币1,026,876.00元(大写:壹佰零贰万陆仟捌佰柒拾陆元整)及违约金人民币378,943.23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玖佰肆拾叁元贰角叁分),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2年9月5日止,合计人民币1,405,819.23元(大写:壹佰肆拾万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贰角叁分),由被告二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被告一将7台涉案车辆(车牌号为:粤LL3**、粤LL3**、粤LL3**、粤LL3**、粤LL3**、粤LL3**、粤LL3**)过户至被告一、被告二双方或被告一、被告二双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被告一、被告二双方保证每过户一辆车同时将过户车辆办理抵押至原告名下,且应按以下顺序办理车辆过户抵押手续,即先过户抵押未扣押的四辆车,后过户抵押已扣押的三辆车。车辆过户和抵押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双方承担;原告负责配合提供过户提档手续。因被告一、被告二车辆挂靠对被挂靠公司(即惠州市**货运有限公司)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如有)概由被告一、被告二双方承担。
三、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一致同意以下还款计划:自2013年4月1日起(含本月),被告一、被告二双方分18个月按5.4%固定年利率等额向原告还清购车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1,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81,000.00元;且被告一、被告二双方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分期还款金额人民币60,055.56元。
四、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一致同意,在2013年3月31日前,被告一、被告二双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0,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部分购车款本金人民币26,876.00元(大写:贰万陆千捌佰柒拾陆元整)、诉讼费及保全费人民币13,752.00元,合计:人民币200,628.00元(大写:贰拾万陆佰贰拾捌元整)。
五、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一致同意以下的账号为原告的收款账号:原告账户(户名:深圳**汽车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华联支行;账号:4000 0216 0900 4625 **)。
六、若被告一、被告二双方如约履行本协议,则原告对人民币160,0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以外的违约金不予追究;若车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过户、抵押完毕或被告一、被告二双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分期还款金额,原告均有权就本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购车款本息人民币1,026,876.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78,943.23元扣除已履行、已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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