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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民二初字第78号(4)
七、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一致同意以下通信地址为三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原告送达地址:惠州市大亚湾**汽车城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13510907**
被告一、被告二双方送达地址:深圳市南山区
联系人:杨** 联系电话:13502830**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按送达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八、被告一、被告二自愿放弃本案反诉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87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52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反诉费11464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原告已交纳的本诉受理费17504元,予以退回原告875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朱会东
审 判 员 徐 黎
代理审判员 古朝晖

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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