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6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公诉机关批准,于2013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公诉机关批准,于2013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吃饭、喝酒,至9日凌晨1时许,汤某某与彭某某在送杨某某回工地的过程中,杨某某一人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某某苑小区门口的小卖部购买香烟,因大声叫喊和敲门,正在该处打麻将的闭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口就说了一些“夜深人静,声音不要太大”、“老板出去了,不在家”之类的话,但是小店的老板从房里出来了。杨某某见状指责闭某某、朱某某等人欺骗他,并走出小店门口带来了汤某某、彭某某等人再次指责朱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之后,杨某某与汤某某、彭某某动手殴打了朱某某和闭某某等人。与朱某某等人一起打麻将的张某某见朱某某被对方殴打,跑回某某苑小区内喊了同事高某甲、高某乙等人下来帮忙劝架。高某乙等人见朱某某被打,一起将汤某某、彭某某等人按住在地上,防止其再次伤人,直至汤某某、彭某某两人失去反抗,高某乙等人将汤某某、彭某某两人放开。汤某某却趁机跑回某某苑301号宿舍,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将其中一把菜刀给了彭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等人见对方拿来菜刀,四下跑开。汤某某持菜刀追砍高某甲,将高某甲的左手上臂划伤。彭某某持菜刀追砍高某乙,先后将高某乙的左腕关节背侧、左上臂上段前侧砍伤。因汤某某在此过程中右眼受伤,倒在地上,彭某某停下,并打电话叫救护车。与此同时,高某乙打电话报警。
经鉴定,高某乙的伤势目前已构成轻伤,高某甲的伤势属于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杨某某、高某丙、李某某、陈某某、曹某某、张某甲、蒋某某、官某、闭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乙、高某甲的陈述,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移交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彭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均为主犯。但致被害人高某乙轻伤是被告人彭某某直接伤害所致,对被告人彭某某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11月9日止。)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2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
审 判 员 房耀庆
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