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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17时许,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民警发现大亚湾区某某方一栋二单元907房有人贩卖毒品,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查获毒品K粉五小包、冰毒两小包及一小瓶、电子秤一台、粤L3**皇冠小汽车一辆、吸毒工具一批等。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某某方一栋二单元907房提取扣押的可疑毒品进行常见毒品成分的定性分析,其中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两小包及一瓶,共净重1.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五小包,共净重5.64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013年9月3日,经大亚湾区公安局对林某某、李某某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证实有吸食毒品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有吸食冰毒的行为,长期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毒品。因无法支付毒资,李某某于2013年4月份左右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粤L3**黑色老款皇冠小汽车卖给林某某(未过户)。被告人李某某容留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出租房吸食毒品二次。 2013年8月31日14时30分许,胡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要求购买K粉。李某某说好,并约在某某方大门口交易。胡某某到了约定地点,支付人民币100元向李某某购得2小包K粉。2013年9月3日13时许,胡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再次要求购买K粉。李某某叫胡某某直接到他住的907房,胡某某当时向他要了100元K粉,但是说身上没有带钱,下次再给,并抵押一部黑色触屏尼彩手机给李某某。
被告人林某某则多次将冰毒或K粉贩卖给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人。林某某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李某某的介绍下,于2013年8月10日租用了二巷5-2号一楼的一间房屋作为藏毒窝点。2013年9月6日,经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对该房屋进行勘查,在屋内发现一个小塑料箱子,箱内放有疑似毒品K粉一大包,冰毒一塑料罐、麻古几小包。经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在二巷5-2号一楼一房间内提取扣押的可疑毒品进行常见毒品成分的定性分析,其中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大包,净重为991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其含量为84.18克/100克;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包,净重68.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含量为64.89克/100克;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128粒,共净重为25.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其含量为0.82克/10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搜查证、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胡某通、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毒品保管证明、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痕迹鉴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中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李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利,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为林某某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二次,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故查获林某某的毒品氯胺酮991克、冰毒68.89克、麻古25.07克,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查获被告人李某某的毒品氯胺酮5.64克、冰毒1.65克,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考虑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有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被告人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尤其是被告人林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交代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出林某某的出租屋地点,公安机关据此查获了大量毒品,故可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缴获的作案工具和毒资,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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