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某某,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3〕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3年8月10日0时许,在被告人虞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LFl**号牌小汽车载着虞某某来到大亚湾区某某集团公司市政工程项目部工地伺机盗窃。二被告人商定由虞某某进入项目部工地实施盗窃,李某某负责驾车接应。随后,虞某某进入项目部工地,在测量办公室、资料室内盗得5台组装电脑主机(处理器:IntelC540双核,技嘉H61z主板,内存容量为金士顿4GDR3,硬盘容量为500GB,三星DVD光驱)、6台三星牌19寸电脑显示器。尔后,虞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胶钳剪断工地周围的防护铁丝网,将盗得物品转移至公路附近草地,李某某则打开车辆后尾箱,虞某某将盗得物品放入车辆后尾箱,二被告人共同逃离案发现场。同日18时许,李某某驾车载着虞某某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二人将盗得物品出售给杜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34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2449元。
二、2013年8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采用上述相同的分工方式,在大亚湾区霞涌某某项目部工地的工程部办公室内盗得3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2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神舟牌笔记本电脑。同日16时许,李某某驾车载着虞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镇,二人将盗得物品出售给程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56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4066元。
两次盗窃所得赃款中,虞某某分得5000元,李某某分得4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虞某某辩称是其自己去盗窃的,事先并没有和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商量,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属实,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其当时不知道虞某某去盗窃,虞某某只是叫其帮忙开车,其不知道虞某某下车干了什么,并表示不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8月10日0时许,在被告人虞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LFl**号牌小汽车载着虞某某来到大亚湾区某某集团公司市政工程项目部工地伺机盗窃。二被告人商定由虞某某进入项目部工地实施盗窃,李某某负责驾车接应。随后,虞某某进入项目部工地,在测量办公室、资料室内盗得5台组装电脑主机(处理器:IntelC540双核,技嘉H61z主板,内存容量为金士顿4GDR3,硬盘容量为500GB,三星DVD光驱)、6台三星牌19寸电脑显示器。尔后,虞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胶钳剪断工地周围的防护铁丝网,将盗得物品转移至公路附近草地,李某某则打开车辆后尾箱,虞某某将盗得物品放入车辆后尾箱,二被告人共同逃离案发现场。同日18时许,李某某驾车载着虞某某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二人将盗得物品出售给杜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34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244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某某集团项目部保安队长陈某某的报案。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10日早上7时19分,我接到项目部经理李某某的电话,称项目部的电脑被盗了。我查看后发现资料室有2台显示器、测量室有2台显示器、3台主机,计量计价室2台显示器、2台主机被盗,总共被盗6台显示器、5台主机。
3、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因我赌博输了钱,想搞点钱来花,我就去盗。2013年8月上旬,我和李某某来到大亚湾霞涌海边玩,会去经过大亚湾疏港大道中海油加油站旁的工地,我对李某某说,这里有好多工棚,应该有东西偷的,当时他也表示同意。我们就回去了。隔了一个星期的一天凌晨0时许,我们从出租屋出发直接到那天物色好的工地,当时大概有一点多钟,我在工地对面马路下车走过马路,李某某把车开走,从路边停放泥头车的位置进入工地,看到工人都睡着了,我在那个工地盗了三间办公室台式电脑的主机和显示器,然后把主机和显示器搬到公路边的草地上,接着我打电话给李某某,叫他过来接我走。过了大概有十几分钟,他开车过来,当时他没下车,我便叫他打开车的后尾箱,把偷来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放进后尾箱里,我们便开车逃离了现场。回去的路上我跟他说我已经搞到几台电脑,回到我租住的地方后,电脑留在车尾箱。我将盗窃来的台式电脑主机5台及显示器6台销往东莞樟木头,得赃款3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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