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2号(3)
经虞某某辨认相片,辨认出程某某就是其将盗得的7台手提电脑卖到该小金口手机店的老板。
10、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1时30分许,虞某某叫我帮他开车去大亚湾海边。我们就开着那辆小汽车从虞某某住处出发,在小径湾出口下了高速。下高速后离出口不远,虞某某叫我停下车,说他打电话给我的时候就回来这里接他。虞某某下车后,就往一个工地方向走,我就把车开走了,停在离下车约2公里远的地方,然后我就在车上睡觉。凌晨4时许,我接到虞某某的电话,就把车开回虞某某下车的地方,我打开车锁,虞某某就坐上车后排。虞某某上车后,我们就开车回惠城区了,之后就在虞某某住处睡觉了。下午4时许,虞某某叫醒我,说出去转转,我们就开车去小金口,在一间手机店门口,我把车停下后,虞某某从车上拿着一个手提袋下了车,我就在车上等他。约四五十分钟后,虞某某回来,但已经不见了那手提袋,然后我们就回虞某某的住处。第二天,我向虞某某拿了200元钱路费,我就回广州了。2013年8月26日,虞某某发过4000块钱工资给我。
我知道因为我和虞某某一起盗窃电脑被执行逮捕,我没有异议。
11、证人程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四、五点钟,有个老头手提着一个蛇皮袋装着几台电脑来到我店,问我要不要。我看到蛇皮袋里面有五台笔记本电脑,就说那电脑旧,便宜、不值钱。之后就以4200元收购拿老头的五台笔记本电脑。第二天,我就把笔记本拿到广州一电脑城卖了,卖得4650元。收购的五台笔记本电脑都是黑色的,一台华硕牌,三台联想牌,还有一台是戴尔牌。
经程某某辨认相片,辨认出虞某某就是买电脑给他的老头。
1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证实惠普E510笔记本电脑价值1400元,联想Y480笔记本电脑价值为4167元,神舟承运LE208笔记本电脑价值为850元,戴尔D630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150元,联想B460笔记本电脑价值为2312元,联想Y460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388元,戴尔灵越笔记本电脑价值为2799元,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为人民币14066元。
1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在虞某某住处扣押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粤LF1**小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一本、车钥匙一把、螺丝刀一把、小手电筒一把、胶钳一把,已随案移送。
1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霞涌某某项目部。
15、大亚湾区公安局风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在2013年8月29日22时许,派出所干警在惠城区江北万江出租屋3楼内将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其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651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虞某某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了盗窃事先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其供述也符合常情、常理,事前有商量、事中有配合、事后有分赃;被告人李某某在供述笔录称系因为和虞某某一起盗窃被逮捕的,对被逮捕表示无异议,称虞某某在8月26日给了其4000元,也辨认出收赃人杜某某;结合作案时间系在深更半夜、作案地点位于大亚湾偏僻的工地;综合上述因素,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开车行为系帮助虞某某实施盗窃,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故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并不知道虞某某实施盗窃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虞某某当庭翻供称事先无商量的辩解,亦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虞某某是盗窃的提议者、直接实行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虞某某盗窃得手后负责开车接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小手电筒一把、胶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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