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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10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3〕1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伙同杨某某(在逃)携带切割器、螺丝刀等工具来到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伺机盗窃。随后,龙某攀爬至移民村兴和一路一巷,使用切割器割断2楼洗手间窗户外的不锈钢防护网,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得钻石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442.8元;杨某某负责望风接应。二人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移民村联防队员刘某强、刘某亮巡查至现场并拦住二人,为抗拒抓捕,龙某使用螺丝刀刺伤刘某亮的左手掌。之后,刘某强、刘某亮一起抓获龙某。经物价鉴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96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龙某辩称其没有拿螺丝刀抗拒抓捕,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盗窃事实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伙同“杨某某”(在逃)携带切割器、螺丝刀等工具来到大亚湾区西区移民村伺机盗窃。随后,被告人龙某攀爬至移民村兴和一路一巷,使用切割器割断二楼洗手间窗户外的不锈钢防护网,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窃,“杨某某”负责望风接应。移民村联防队员刘某亮在附近巡逻时,因发现“杨某某”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杨某某”即朝巷子喊了一声,示意通知被告人龙某。被告人龙某盗得钻石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435元、港币10元(折合人民币8元),得手后从楼上跳下准备逃离,被巡逻队员刘某亮、刘某强发现并追赶。被告人龙某为了抗拒抓捕,使用螺丝刀刺伤刘某亮的左手掌。之后,刘某强、刘某亮一起抓获龙某,而杨某某则逃离了现场。经物价鉴定,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96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钻石钻戒、现金435元、港币10元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彭某某的报案。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2013年8月10日20时30分许,我在家看电视时听到外面有人大声喊:“有小偷啊!”我就立刻跑出去看,联防队有个叫“阿亮”的治安员被小偷用一把磨尖的铁条插到了手掌,还说小偷是从兴和一路一巷的巷子里跑出来的,我就立刻回家去二楼看看有无东西被偷,发现主人房被反锁了,抽屉衣柜被翻开,家里被盗了一枚钻石戒指和现金约500元,后来在小偷的身上找回戒指和现金了。
经彭某某辨认相片,辨认出被告人龙某就是被抓时用铁条插伤巡逻队员手掌的男子。
3、被害人刘某亮的陈述:2013年8月10日20时30分许,我和联防队长在兴和一路巡逻,我发现一名形迹可疑的人(即逃跑掉的男子)在东张西望,看到我过去后,该男子突然对着巷子叫了一声,我就听到有人从高处跳下来的声音,然后就有一名男子从巷子走了出来,我就抓住其中一名男子说别动,对方拔腿就跑,我就马上追过去,这名男子还反抗,对我进行攻击,他拿出一只自制的螺丝刀向我头部刺去,我当时用手挡住了,然后我就把该男子按倒在地,在追赶嫌疑人的过程中我的右脚擦伤了。抓到的男子是进去屋里盗窃的,逃跑的男子是负责看水的。
经刘某亮辨认相片,辨认出被告人龙某就是被抓时用铁条插伤其手掌的男子。
4、被告人龙某的供述:2013年8月10日20时30分许,我伙同杨某某在西区移民村兴和一路一巷盗窃,盗窃了一个白金戒指和一些零钱。被抓的时候,我逃跑,他们就追,然后双方就推拉在一起。
5、证人刘某强的证言:2013年8月10日20时30分许,我和巡逻队员刘某亮巡逻,他在兴和一路二巷,我在兴和一路五巷,刘某亮打电话告诉我发现有形迹可疑的人,怀疑是盗窃。我就跑到了三巷,发现那名望风的犯罪嫌疑人从三巷走到二巷,之后听到一声从高处跳下来的声音,接着就看到刘某亮抓到一名男子,而刘某亮的左手也被男子的螺丝刀插伤了。被刘某亮抓到的那名男子是偷东西的那个人,当时就是他从高处跳下来的,而那个望风的男子逃跑了。
经刘某强辨认相片,辨认出被告人龙某就是被抓时用铁条插伤刘某亮手掌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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