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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5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男,1992年4月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2012年4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邓**,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陈**、邓**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陈**、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凌晨3、4时许,被告人田**在其租住的西区移民村一出租屋内发现其女友被告人邓**的手机里有被害人赵**发来的信息,认为信息内容是对邓的侮辱,于是当天纠集了被告人陈**、“**”(另案处理)和“黄**”(另案处理),合谋教训该男子。同日13时许,田**用邓**的手机以邓的名义发信息给赵**,假称要去他的美容院做美容,约赵**到**宾馆门口见面。被告人田**与陈**一起向高**借了一辆车牌号为粤BKO**小轿车,田**将事先向“阿**”(另案处理)借的两把砍刀放于车后座后,由陈**开车载着田**、邓**、“**”和“黄**”从西区移民村沿着大亚湾大道向澳头方向开去。当天下午2时40分许,邓**在蓝湾半岛附近先下车往**宾馆方向走去,确认赵**已在宾馆门口等候后电话告知田**,并故意与赵**攀谈以拖延时间等待田**等人到现场。九分钟后,被告人田**、陈**、“**”和“黄**”驾车到达邓**、赵**二人站立的地点后一同下车围住赵**,田**上前先打了赵**一巴掌,随后与其余三人一起推搡赵,想让赵上车。见赵不肯配合,田**和“**”先后从车内各拿下一把砍刀,用刀背打向被害人的腿部等部位。赵**见状往澳头圆盘方向奔跑,“**”手持砍刀与田**紧追其后,在此过程中“**”用刀向赵**背部砍了一刀,赵受伤倒地时“**”上前继续用砍刀向被害人的头部、背部、手臂等部位连砍几刀,田**也上前踢了几脚被害人,陈**、“黄**”在后面追到半路发现被害人已倒地后,随即调头与田**、“**”一起往小车停放的方向跑,并与一直站在原地的邓**驾车逃离现场。赵**被路人及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被他人使用刀具砍伤右枕部、背部及双上肢,其中右枕部损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顶枕部少量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枕叶脑挫裂伤,局部脑实质肿胀、水肿,并血肿形成,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陈**、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林**、高**、周**、周**、肖**、赵**、王**、周**的证言,视频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陈**、邓**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邓**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田**、陈**、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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