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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04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县。因本案于2013年9月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销售假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7月份,被告人陈**通过网络搜索联系成人用品店,购得“持久伟哥”、“ViagraBlue”、“美国延时王”、“逹泊西汀”等四种产品。随后,陈**将购得的上述四种产品摆放在其经营的**住宿成人用品店内予以销售。陈**以每粒5~1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34粒“持久伟哥”、5粒“ViagraBlue”、10粒“美国延时王”、14粒“逹泊西汀”,获利约380元。2013年9月5日,公安机关在陈**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查获14盒(135粒)“持久伟哥”、1盒(25粒)“ViagraBlue”、1盒(10粒)“美国延时王”、1盒(6粒)“逹泊西汀”。经鉴定,缴获归案的“持久伟哥”、“ViagraBlue”、“美国延时王”、“ 逹泊西汀”属于药品,且被告人陈**不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药品合法证明文件,也不能提供上述药品供应商合法资质证明和进口药品合法性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相关药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移送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其成人用品店擅自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陈**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系被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店内当场抓获,并缴获相关涉案药物,经合法传唤手续,其并没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系被传唤到案,主动供述犯罪经过,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缴获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销售假药系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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