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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3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捕前暂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系**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保安,小学文化。因盗窃罪嫌疑,于2013年4月29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刘**,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高中文化,无业。因盗窃罪嫌疑,于2013年5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刘**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下旬开始,被告人贾**、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到贾**所工作的**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仓库盗窃铜条后销赃。
2013年1月底或2月初的一天,二被告人商议好盗窃铜条后,于次日凌晨3时许,正在值夜班的贾**假借巡逻为由离开保安亭,到**公司仓库盗窃出若干铜条,将铜条从该公司厂房围墙的空隙穿出放置于墙外的空地上,再由刘**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贾**拿着铜条坐于车后座,分多次将盗得的铜条运往大亚湾区西区**村**楼龙**(另案处理)开的废品收购店销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掉。
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二被告人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共同盗窃**公司仓库的铜条,并将铜条运到龙**的废品收购店准备销赃。由于废品店没有开门,贾**用电话与龙**取得联系,得知龙**在老家过春节后,二人遂将废品店的窗户玻璃打开一个缺口,将铜条从缺口处塞入废品店内。次日龙**从老家回来,贾**将盗得的铜条卖给了龙**。
2013年2月20日,**公司仓库在每月例行清点原材料出入库数量时发现少了一批不同规格的铜条后报警。同年4月23日,被告人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于同月29日在**公司内将被告人贾**抓获归案。
两被告人共盗窃被型号为C3604(直径19mm)的铜条15根,共重120公斤;型号为C3604(直径28.58mm)的铜条共6根,共重114公斤;型号为C3604(直径32mm)的铜条共4条,共重88公斤;型号为CUZN39PB3F(直径51mm)的铜条共4根,共重220公斤。
经物价鉴定,被盗的铜条中,型号为C3604(直径19mm)的铜条共15根,共重120公斤,价值人民币5580元;型号为C3604(直径28.58mm)的铜条共6根,共重114公斤,价值人民币53124元;型号为C3604(直径32mm)的铜条共4条,共重88公斤,价值人民币4100.8元;型号为CUZN39PB3F(直径51mm)的铜条共4根,共重220公斤,价值人民币11220元。上述被盗的铜条价值人民币合计共30705.5元。
此外,被告人刘**当庭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表示认罪伏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谢**的证言、证人龙**的证言、证人黄**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刘**的投案经过、贾**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人邓**的证言、证人韦**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均属主犯。被告人贾**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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