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46号(2)
经被害人张**辨认相片,辨认出童**、童**就是于2013年1月26日在138公交车上扒窃其钱的男子。
3、被害人李**的陈述:2013年1月26日7时40分许,我在西区移民村路段坐203公交车,在澳头中学站牌下车时,我发现手机不见了,被盗的是一部白色七喜牌手机。当时车上很多人,挤来挤去的。
4、被告人童**的供述:2013年1月26日早上从淡水立交桥上138路公交车后,我在车上看到童**。到了西区工行站他就下车,然后又上了203路公交车,我继续乘坐138路公交车到熊猫国际站下车。走到对面的公交车再上了另一辆138路公交车,这时童**也在那辆车上,我们两个站在靠后门的地方,他告诉我之前在203公交车上弄到一部七喜手机。8时许,我在坐138路公交车上,看到一个穿着牛仔裤的男子后裤袋露出了一叠现金,都是百元面额的。我就在公交车到移民村站准备下车时,贴到了那个男子的身后,把他那叠钱偷了,然后,我和堂弟童**下车,之后马上去对面马路准备上另一辆138路公交车前,那名被我偷钱的男子就追上了,他以为是童**偷的,就抓住童**,我就走过去帮忙。我说:“你干嘛?掉了钱关我们叼事啊?”摆脱他之后,我们就上了另外一辆138公交车走了,在车上,我数了那叠钱,一共是1000元,我就把钱对折放在我的钱包里。公交车到熊猫国际站时,我和童**一下车,就有警车追过来,童**在下车的公交站被抓,我是在对面的公交车站上被抓。
经童**辨认相片,辨认出童**在案发时也在138路公交车上。
5、被告人童**的供述:2013年1月26日,童**拿着一个双肩书包,我带着是一个小挎包。
经童**辨认相片,辨认出童**在案发时也在138路公交车上。
6、证人苏**的证言:2013年1月26日8时40分许,我开着环卫车经过龙山八路熊猫国际门口花城湾公交站牌时,看到警察在抓人的过程中,一名头发较长的男子从裤袋拿出一部手机扔到小轿车底部,我看到后就对警察和一名穿便服的男子说:“那名男子扔了一部白色的手机在小轿车底部。”接着警察就把扔手机的男子抓到了,并把手机从小轿车底部拿了出来,我看到的是白色触屏手机。
7、证人陈**的证言:2013年1月26日早上8时30分许,我看到公安人员将两名涉嫌扒窃的男子带上车了,我看到那名被偷东西的男子在路边捡起一个黑色钱包。我听说那两名男子是在公交车上扒窃的,当时还听路人说这两人经常在附近的公交车站坐车。
8、证人黄**的证言:2013年1月26日8时30分许,我们的警车经过西区移民村138路公交车站台时,张**就拦警车,说他在138路公交车上偷了1000元,现在那些人坐138路公交车往响水河方向,我们就去追。在西区龙山八路花城湾公交站牌处,发现童**、童**从138路公交车上下来后,童**往站台后面停放小轿车的位置躲着,同时把一台白色七喜手机丢在车子底下,然后我同事钟**就跑上去把童**按住,张**也上前帮忙抓住童**,接着我也过去把童**控制住。张**指着对面熊猫国际门口处说,:“那个男子也是偷东西的人。”我同事黄**就跑过去,发现童**躲在一辆小车的后轮位置探出头来,之后黄**就将他带到我们停放警车的地方了。那台白色七喜手机是触屏的,是我同事钟**看见童**扔到小车底下的。那一个黑色的钱包是事主从花城湾公交站牌路边捡起来交给我同事黄**的。钱包里有一叠10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童**身上有一个单肩的蓝色挂包。
9、证人黄**的证言:2013年1月26日早上8时30分许,我们的警车经过西区移民村时,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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