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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8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身份证件号码51222719581104**,高中文化,无业。因诈骗罪嫌疑,于2012年10月2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逮捕。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广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下称**公司惠州分公司)派被告人龚**到大亚湾**花园担任监理一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2012年6月30日,因龚**无故旷工,被广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从2012年3月份开始,龚**以其作为**公司惠州分公司驻大亚湾区**花园工地项目监理的身份,对外自称其有承包和发包工程的权利,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共为人民币1203500元:
1.2012年3月中旬,被告人龚**以口头协议的方式承诺将大亚湾**花园五栋商品房包工、包机械和木板的工程分包给被害人杨**、朱**。2012年3月27日,应龚**的要求,被害人杨**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南三路中国农业银行柜台通过其妻子曾**的账户向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了9万元作为工程定金。2012年7月30日,龚**以工程项目周转需用钱为由,向杨、朱二人索要2万元,当晚朱**与其朋友李**借了1万元现金,两人亲自送至龚**的住处,8月2日朱**叫其朋友李**用建设银行账号再次向龚的建行账号汇款1万元。2012年8月12日开始,杨、朱二人已无法联系到龚**。
2.2012年7月,被告人龚**向被害人马**、张**、易**三人声称**花园工程8月16日开工,可以将该工地的混凝土和模板工程给他们做,并带三人到该工地视看。同年8月2日,龚**约见马**要求对方先汇10万元到其账户后分公司才能出图纸和合同。8月3日,张**在重庆巫山县将10万元汇至龚**的建设银行账户中。龚**收取10万元款项后,承诺8月14日双方签订合同,届时,被害人打电话给龚**,龚**已关闭手机逃逸。
3.2012年8月7日,被害人龚**经马**介绍后认识龚**,龚**自称全权负责**花园的工程,可以将该工地的混凝土和模板工程承包给龚**做,但要收取10万元保证金后才能于8月16日签订合同。2012年8月9日8时许,龚**通过汇款的方式将30000元汇入龚**的建设银行账号中。2012年8月15日,龚**无法联系上龚**后发现被骗,后于2012年9月5日在重庆巫山米易咖啡馆找到龚**,龚**当天返还龚**人民币5万元现金。
4.2011年11月,被告人龚**以同样的手段向被害人汪**声称可以将**花园的部分工程承包给他,但要先交20万元保证金。2012年4月1日,汪**交给龚20万元现金。收取汪**20万元保证金后,龚**私刻**公司惠州分公司印章,冒用该分公司经理胡**、副经理钟**的名字,分别于2012年5月22日及5月30日,与汪**签订《**花园商住楼工程劳务协议》及《**花园商住楼工程水电安装合同》,并于2012年5月30日再次收取汪**20万元保证金,8月3日,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退回20000元给汪**,龚**承诺2012年8月16日可开具工程进场通知书,但汪**于8月15日开始已无法联系到龚**。
5、2012年5月,被告人龚**以同样的手段向被害人杜**承诺将**花园的部分土建工程给杜**做,被告人私刻**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印章,并冒用经理胡**或经理钟**的签名与杜**签订了一份**花园土建工程合同,龚**称其持有的一份合同在四川邻水,侦查机关未予提取。杜**亦认可与**公司惠州分公司签订过合同,但因龚**潜逃后,一气之下将合同烧毁,已无法提供。据此,龚**骗取杜**工程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后,于2012年8月15日逃逸。
6、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龚**虚构“**电子工业厂房”工程,伪造**公司惠州分公司的印章,冒用该分公司负责人胡**的签名,于2011年8月10日与被害人罗**签订了一份《**电子工业厂房工程分包合同》,并要求罗**缴纳30万元工程信用金,在签订合同前,即8月6日,罗**应龚**的要求与其一起到惠州河南岸汽车大市场峻峰丰田汽车专卖店支付了龚**购买丰田2.0凯美瑞轿车(车牌粤LLG309)定金2000元。8月12日上午,罗**用其爱人李**的农业银行信用卡支付了该车剩余购车款220800元,以此购车款抵作工程信用金。2011年11月中旬,龚**向罗**夫妇声称能以优惠的价格帮罗**购买惠州**花园的楼房,于2011年11月10日和12日分两笔向罗**夫妇共收取现金125000元人民币,但龚**并未用该款购买房子,而是用于挥霍。此外,龚常还以该工程的名义于2011年4月11日、6月29日、6月30日、11月22日、11月23日分五笔向罗**收取了共115700元人民币。事后,龚**于2012年5月10日、5月16日、5月29日分三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罗**共7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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