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7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刑二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男,1981年12月10日生,身份证件号码44138119811210**,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惠州市大亚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SMT生产车间工作,任车间主管。因职务侵占罪嫌疑,于2012年11月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身为惠州市大亚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SMT生产车间主管的被告人黄**因经济紧张,萌发窃取SMT生产车间的贴片机零部件变卖成钱财的想法。
一、2012年6月初,被告人黄**在“SMT美科网”找到一个网名叫“曾**”(实名郑**)的人要收购富士XP系列的CPU板卡,遂按照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与郑取得联系,并谈好以1万元价格交易。黄**于第二天中午趁车间无人时,在车间拿一把十字螺丝刀和一把六角螺丝刀把xPl42机器上的CPU板卡拆下先藏于车间办公室的抽屉里。当天晚上黄下班后,到约定的深圳坑梓光祖小学门口与郑汇合,以人民币1万元现金将CPU板卡卖给郑。从2012年6月到10月份期间,黄**分五次通过上述方法盗出机器零部件后用当面交易或快递的方式卖给郑**,除1个xPl42CPU板卡外,其余的零部件为1个xPl42伺服卡、8个CP6贴装头、1个xPl42F轴马达、7个xPl42吸嘴,共从郑处获利约19600元。
二、从2012年6月开始,黄**用上述同样的方法盗窃出公司SMT车间贴片机的零部件后,分多次以现金交易或快递的方式卖给黄**,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0000元。。这些零部件包括15个CP6飞达、1个CP64800板卡、20个CP6贴装头、20个CP6真空阀、30个CP6黑白杆、1个xPl42切头汽缸、1个xPl42F轴马达、1个xPl42z轴马达、1个Q轴马达、1个xPl42闪光灯、1个xPl42电磁阀、1个xPl42蜂窝、1个xPl42相机镜头、2个xP交流接触器、1个XPZ轴丝杆、1个xPl42CPU板卡。
三、从2012年6月开始,黄**用上述方法盗出**公司SMT车间贴片机的零部件后,分五次以快递的方式将零部件卖给张**,从中获利约人民币8600元。这些零部件包括1个CP64800板卡、2个CP6贴装头、2条CP6圆形汽缸、20根CP6T型杆。
四、2012年11月4日,黄**通过“SMT。服务网”搜索到邓**发布的收购信息并致电问其是否要收购贴片机的相机镜头,双方约定以2000元价格交易。第二天上午9时许,黄**在车间里找了一把六角螺丝刀把CP6相机镜头拆下并放于裤袋里。上午10:30许,黄**乘车到深圳宝安沙井电子城门口,以现金人民币2000元将盗得的相机镜头卖给邓。
经物价鉴定,上述被盗的贴片机零部件价值人民币329300元。
案破后,上述被盗的贴片机零部件均已被追缴归案并返还给惠州市大亚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甘建银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钟**的证言、证人符**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余**的证言、证人黄**的证言、证人张**的证言、证人邓**的证言、证人曾**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退赃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交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报告、涉案物品重新价格鉴定函、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但被告人认为对涉案物品鉴定价格过高,这些机器都是二手机器,我做了一年多,也没有发现公司更换配件,凭我的经验这些机器价值为15万元,现价格是按全新的价格进行鉴定的。
鉴定人出庭作证认为:侦查机关的鉴定委托书已注明是按二手价格进行鉴定,且是采用市场价格法进行鉴定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机器零部件变卖成钱财并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在其公司未知其窃取了公司机器零部件进行变卖的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其公司负责人员坦白所犯的事实,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鉴于法案物品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大亚湾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采用市场价格法进行鉴定,且是根据侦查部门的鉴定委托书注明的按二手价格进行鉴定,故鉴定意见的的程度合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对涉案物品的价格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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