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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刑一初字第22号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湾法刑一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捕前暂住广东惠州大亚湾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8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杨**,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捕前暂住广东惠州大亚湾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8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付**,男,1988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捕前暂住广东惠州大亚湾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8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胡**,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513023197908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捕前暂住广东惠州大亚湾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8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无前科。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杨**、付**、胡**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蔡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杨**、付**、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13时许,大亚湾区**建筑工地第163号别墅木工班工人文**、杨**、付**、胡**等约10人因不满资方拖欠工资和安排工期进度慢影响收入等原因到**工地关闭电闸,造成工地无法开工而与资方发生纠纷。**工地管理人员余**拨打110电话报警求助。大亚湾区公安局妈庙派出所接警后,值班民警钟**带领协警李**、黄**等4人赶至现场处置。在现场,工人看到黄**佩戴手铐,其中有人煽动说警察要抓人,于是被告人杨**、文**、付**、胡**等人开始围哄、推撞黄**,用拳头殴打打黄**的头部、脸部、胸部等部位,并去抢黄**腰间的手铐。被告人杨**抢到手铐拿在手上炫耀后,将手铐交给了木工班老板祝**。随后,被告人杨**、胡**和其他人看到民警钟**腰部佩戴有手枪,又开始围哄钟**。在推撞拉扯中,被告人杨**、胡**伸手试图去抢夺枪支,钟**拼命护紧枪支并往外走,被告人杨**拿起石头砸向钟**时被挡开,接着就将钟**的脖子喉结部位抓伤流血。在随后的调解期间,被告人文**在**办公室门口看到派出所协警李**在现场拍照取证,就拿了一条方木砸向他的背部。经法医学鉴定,钟**的伤情为轻微伤。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文**、付**、胡**等人相继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杨**、付**、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警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被害人钟**、李**、黄**的陈述,证人余**、唐**、郑**、许**、梁**、薛**、陈**、李**、祝**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杨**、付**、胡**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杨**、付**、胡**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是被告人文**、付**、胡**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杨**、付**、胡**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胡**系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的,且到案后避重就轻,没有完全如实供述罪行,故其辩称是到妈庙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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